天津公证遗嘱的具体情况
温州法律咨询
2025-04-25
天津公证遗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范围内,由公民自愿制作,并经依法公证的遗嘱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。一旦公证生效,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被宣告为无效,否则任何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。公证遗嘱通常由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前亲自声明,并经见证人签署确认,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条:遗嘱是公民表明遗产归属的行为,可以通过如下方式作成:(一)个人在公证机关设立的场所,向公证员自述并由公证员笔录的;(二)个人的书面遗嘎,由见证人作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一条: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遗产是否作为遗嘱财产,并有权决定遗嘱财产的归属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二条: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口述,经见证人作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三条:遗嘱可以是文字、符号或者录音等形式,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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